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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被告人,事先應準備會見提綱。會見時,應認真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發現、核實、澄清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點,重點了解以下情況: (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二)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 (三)指控的事實、情節、動機、目的是否清楚、準確; (四)起訴書指控的從重情節是否存在; (五)被告人關于無罪辯解的理由; (六)有無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事實、情節和線索; (08月03日,2) [查看全文] 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應當著重了解以下事項: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二)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 (三)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 (四)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的自然情況; (五)被害人的基本情況; (六)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七)技術性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 (08月03日,3) [查看全文] 律師會見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 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 (08月03日,6)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 (08月03日,3) [查看全文]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后定期宣判前,出現了新事實、新證據,合議庭認為可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審理。 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事案件庭審后定期宣判前出現新事實、新證據是否可以恢復法庭審理問題的答復 (07月03日,2) [查看全文]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所以偵查人員應當收集有關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 (07月03日,2) [查看全文]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證據”包括:(一)起訴書中涉及的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二)多個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三)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的證據。
人民檢察院針對具體案件移送起訴時,“主要證據”由人民檢察院根據以上規定確定。 (07月03日,1) [查看全文]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07月03日,0) [查看全文] 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07月03日,8) [查看全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07月03日,3) [查看全文] 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06月21日,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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