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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约克郡科比·马拉姆市16岁少女萨莉·斯莱特是英国年龄最小的“换心人”之一,她在6岁时就接受了心脏移植手术,移植了一名49岁妇女的捐赠心脏,这意味着现年16岁的萨莉,胸膛中跳着一颗59岁的心脏!不过幸运的是,这颗59岁的心脏至今仍然跳动得非常强健,没有任何衰老的迹象! 来源:雅虎 钱江晚报 (07月07日,7) [查看全文] 新华网北京6月1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工商总局1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根据这一办法,通过网络 (07月07日,1) [查看全文] 一、关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范围问题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9日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48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抵扣税款发票是 (07月03日,0) [查看全文] 一、为规范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强化侦查、检察和审判工作的质量意识,确保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质量标准,结合本市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三、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07月03日,0) [查看全文] 全省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市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已分别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 二○○七年二月六日 (07月03日,1) [查看全文] 轻伤犯罪案件是多发性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现就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签字确认。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公 (07月03日,1) [查看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 (07月03日,3) [查看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轻伤犯罪案件是多发性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现就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07月03日,4) [查看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豫高法发〔1998〕21号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郑州各级铁路运输 (07月03日,3) [查看全文]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扒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八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07月03日,7) [查看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 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 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 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1998年7月16日 苏高法发[1998]14号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 (07月03日,4) [查看全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07月03日,3) [查看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
该文件指出,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广州市试行盗窃案件“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1000元。 (07月03日,6)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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