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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敲定实施,今年1月1日后发生的尚未结案交通事故适用此赔偿标准。
  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2143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480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1067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4926元,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为42983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农林牧渔业32719元,采掘业61139
(08月23日,0) [查看全文]
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
2、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53元
3、江苏农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4元
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
使用前请核实
(08月23日,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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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1日,4) [查看全文]
石家庄市看守所地址《使用前请核实》石家庄各区县看守所地址电话
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地址:新华区赵一街 电话 :87782024
(07月07日,4)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07月07日,1) [查看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07月07日,2)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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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7日,3)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07月07日,3)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
           
(07月07日,1)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07月07日,1)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
(07月07日,2) [查看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07月07日,0)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5日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
(07月07日,0) [查看全文]
2003年12月26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
(07月07日,0)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
(07月07日,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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