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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
來源: 新華網 【字號
(07月07日,1) [查看全文]
來源: 新華網綜合 【字號
(07月07日,0) [查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07月07日,1) [查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81 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已經2006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07月07日,1) [查看全文]
  親屬因為刑事犯罪問題被抓后,許多人作為家屬,往往陷入困惑中,不知道應該怎么辦.自己經常找辦案單位或者四處拖人幫忙,結果處處碰壁.究其原因,主要是家屬無法和被羈押人見面,不清楚他到底犯了什么錯,到底是什么事情,所以也就不知道采取什么方法.在此情況下,最好的辦法就是聘請專業律師,讓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有針對性的操作.律師通過會見了解案情后,分析是否構成犯罪,不構成怎么辦,構成犯罪是否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應該從什么角度獲得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而更好的維護當事人權益.
(07月07日,0) [查看全文]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07月07日,1) [查看全文]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07月07日,1) [查看全文]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07月07日,0) [查看全文]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07月07日,2) [查看全文]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07月07日,0) [查看全文]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
(07月07日,0)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關于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的通知
1998/05/11
高檢發釋字(1998)1號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軍事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
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07月07日,0) [查看全文]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07月07日,0) [查看全文]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一、管 轄
   
    第三條 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臺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07月03日,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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